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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发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规

时间:2017-03-23 08:37:11  来源:  作者:

  《晋城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月6日对外发布。

  根据通知,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上述2、3类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4、5类停车场(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种情况下停车收费可减免:

  1、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位)对新能源汽车首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2、对进入医院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不足40分钟;进入机场、车站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不足20分钟;进入其它停车设施不足10分钟;进入住宅小区不足1小时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通知》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晋城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价服字〔2009〕179号)和《关于凤展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市价服审字〔2013〕46号)文件同时废止。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7〕43号)
http://www.chinaparking.org/resource/2096.html已入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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