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2月21日对外发布。赤峰市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新规,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新规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